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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1】 / 浏览次数:【8719】次

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2013年7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台本规章,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强化政府监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2.什么是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具体的品名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等。

  3.是否所有危险物品都可以通过铁路运输?

  下列情况是严格禁止运输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对健康、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等。二是危险性质不明的物品。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高锰酸铵等。四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场站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其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评价合格。

  二是设备设施条件。储存、装卸、安全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运输包装等应当符合本规章有关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经考核合格。

  5.运输危险货物是否需要取得资质?

  按照新修订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自2013年7月起取消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行政许可。承运人、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均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6.托运人可以在哪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铁路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经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公布后,均可办理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运输。

  托运人可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公布的危险货物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选择相应车站办理。

  7.哪些情况需要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如汽油、苯、硫酸等危险化学品。

  二是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如剧毒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危险货物的易制毒化学品等。

  三是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如氯丙酮、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四是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运输单位”包括哪些方面?

  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如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收货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开展安全评价和咨询活动的机构等,均属于运输单位的范畴。对其从事的相关活动,如承运、托运、装卸、场站管理、培训、安全评价等,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9.托运危险货物主要有哪些安全义务?

  一是如实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二是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

  三是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10.承运危险货物主要有哪些安全义务?

  一是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二是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三是告知押运人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1.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是如何规定的?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指导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本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吸收铁路管理经验,借鉴相关行业做法,重点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的范围和主体等进行了规定。

  一是评价范围。包括既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等。

  二是评价主体。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业务范围涵盖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机构进行。

  12.在春运等特殊时期如何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危险货物车辆装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确保安全,本规章要求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本规章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停运、限运、绕行作为必要时可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法治精神。同时,也对运输单位相关行为的约束,避免了“随意为之”,有利于保障承托双方权益。

  13.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安全防范要求有哪些?

  一是要求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避免无关人员接近装载危险货物车辆。

  二是要求托运人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三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要求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派人看守。

  五是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一旦发生意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报告的危险货物信息有哪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运量统计。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

  二是办理站点。如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

  三是设施设备。场站、储存、装卸、运输工具、安全、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

  四是安全信息。发生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损失、原因、采取措施、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15.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是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是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是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6.哪些机构和人员可以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委托的安全技术机构或聘请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等,可依法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17.对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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